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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摊电费有异议 物业拒公开明细

物业公司被判承担不利后果
  

  佛山日报讯 记者曹梓俊 通讯员李婵、巫云鹏报道:对物业公司公布的电费公摊情况有异议,但物业公司拒不提供费用明细及相应凭据,业主的权益如何保障?8月2日,禅城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因物业公司拒不提供相关凭据,判决由物业公司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在该案例中,吴某所居住的小区在开发建设报装电表时,将保障房电表与商品房电表错换,导致保障房业主承担的公摊电费与实际情况不符。后来,小区服务中心联合相关单位沟通处理,将保障房电表与商品房电表重新备案调整,并通知业主对历史公摊电费差额进行调正及补退费。物业公司单方出具统计表,主张以应缴物业费冲抵应退费用。吴某作为保障房业主,对上述退费数额有异议,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诉讼中,吴某提供了从供电局处取得的电费明细,并自行制作统计表主张退费数额。法院多次提醒物业公司,要求限期提供费用明细及相应凭证,但物业公司拒不提供。

  禅城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提供的统计表附有供电局出具的电表数据及电费明细,且考虑了总面积及不同房型面积,有一定合理性。虽然该统计表未充分考虑业主实际入住情况及缴费起算时间,但该数据由物业公司持有,其在指定时间内拒不提供相应凭据,应承担不利后果,视为其认可吴某主张的数额,遂依法判决物业公司退还冲抵后的剩余部分费用。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公摊电费的计费数据由物业公司持有,在业主对退费数额提出异议并有初步证据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应当及时答疑并提供相应凭据。物业公司拒不提供退费明细及相应凭据,应承担不利后果。该案明确物业公司在业主质疑公摊费用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对督促物业公司履行公示义务、保护业主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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