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 记者李祥锐报道:近日,高明区首张居住权登记证明正式发出。居住权登记服务在高明落地实施,为高明市民提供了更加多元化的住房保障方式。
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实施居住权登记,可以将房屋的居住权和所有权分开,能有效满足“房子不归我,但我可以住”的诉求,对保障“居者有其屋”具有重大意义。
佛山市去年正式在全市五区落地实施居住权登记服务,为确保居住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市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下属高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组织开展交流培训活动,完善工作机制,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等方式,全面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
从工作人员手中领到全区首张居住权登记证明的仇女士说:“听说高明能办理居住权登记,就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来提交资料,没想到这么快就办好了!为高明不动产登记点赞。”
市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居住权设立于住宅类的不动产,申请居住权登记的房屋及土地或不动产用途应为住宅,非住宅不得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也不能办理居住权登记。
市民需要办理居住权登记的,居住权人、不动产权利人可以持居住权合同、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共同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属地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申请办理;如不动产权利人已过世,其遗嘱明确遗嘱受益人需为他人在该不动产设立居住权的,该不动产居住权设立登记应与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一并提交申请;如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办理居住权登记,可由居住权人单独申请。
另外,已查封的不动产,申请人需要申请居住权登记的,在申请时必须提供查封单位的书面同意材料。
居住权可以放弃或注销。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时,应由居住权人提供放弃居住权的说明或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居住权人死亡,以及生效法律文书明确居住权灭失的,可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时有约定明确的届满日期,居住权人或不动产权利人可单方申请注销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