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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新增3种领取情形

9月1日起实施

  据新华社北京8月19日电(记者张晓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19日对外发布《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丰富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明确具体操作办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

  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于2022年11月在全国部分城市先行实施,2024年底推广至全国。此次通知对个人养老金领取的相关政策作了适当调整和改进,就是要满足广大参与者对领取个人养老金的多样化需求,增强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灵活性。

  新增领取情形——在原有政策规定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等条件的基础上,通知新增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的3种情形。

  一是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是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三是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申请渠道更加多样——在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申请领取的基础上,通知增加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参加人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类申请渠道。

  不同于国家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养老金作为一种补充养老金制度,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提出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对核实通过的,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将资金划转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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