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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出“新招”推动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

促进交通与城市发展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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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日报讯 记者周明谦、黄锦成报道:《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印发,自2025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与2021年8月起施行的《佛山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试行)》相比,本次实施办法最大的变化,是新增了综合体工程建设与运维管理方面内容,进一步明确权责分工。

  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是指以公共交通为导向,在以城市轨道交通场站为中心的一定区域内,开发建设集交通、商务、商业、文化、教育、居住等为一体的城市功能区。

  《办法》首次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除地铁外,还包括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用地”范围包括以轨道交通场站中心约800米半径范围、与轨道功能紧密关联的区域。

  《办法》明确,轨道交通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等设施的综合开发由市级统筹,其余站点的综合开发由沿线各区负责实施。鼓励市、区采用合作开发模式推进开发。

  所谓“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是指与轨道交通同步建设的场站上盖以及与之相连的项目,包括轨道交通站点、车辆基地、附属工程以及涉及轨道交通控制保护、交通衔接工程,即站前广场、绿地、道路等公共设施、与轨道交通站点相连的地下空间等。

  《办法》明确了具体规划的编制内容及原则要求。其中,综合体概念方案应当与轨道交通场站融合,以轨道交通场站为中心,按照“零距离”换乘要求,科学组织出入口、换乘设施、步行系统与城市生活服务设施。对于多种轨道交通线路换乘的轨道交通场站,可结合交通换乘功能设置广场、中庭或高架平台等空间组织视觉中心,增强交通引导、识别能力。

  《办法》提出,利用轨道交通项目红线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土地资源进行综合开发的,应当与轨道交通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此外,为满足互联互通要求,轨道交通场站连通通道必须穿越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建设用地的,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单位在不妨害公共建设用地权属人既有权利的前提下,可依法取得连通通道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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