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 记者莫璇报道: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明码标价和收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明确改造时间节点,确保自2025年1月1日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通知》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服务电话等内容,手机扫码或网络上的标示不能代替服务场所的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其中,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对于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通知》要求,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通知》明确,各区发改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和推动街道办、居(村)委会、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等积极通过各种方式帮助降低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费;鼓励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降低充电服务费。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