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金峻装饰部(经营者:杨志斌):
本局于2024年3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禅-张)应急罚〔2023〕8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将催告书送达给你,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相关催告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缴纳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加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合计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陈生 电话:82120041 地址:禅城区张槎一路125号1座二层张槎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205室
佛山市禅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