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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不退、过期作废、限制转卡、丢卡不补

预付式消费这些条款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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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周龙凤

  

  预付款购买商品或服务,实际消费时却发现服务缩水;商家承诺预付款“退款自由”,消费者申请时却被各种理由拒绝……预付式消费各种“霸王条款”,常常令消费者权益受损。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发布,明确规定收款不退、过期作废等格式条款属无效条款。

  

  现象 预付式消费是投诉热点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问题一直是消费投诉热点和难点。据不完全统计,2023年以来,广东各级消委会共处理预付式消费投诉42904件。今年第一季度,佛山消委会受理的投诉情况显示,预付式消费仍是投诉重灾区,其中经营者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强制消费、办卡难退等问题不断。

  市民韩先生花1万余元为孩子报名珠心算培训课程,谁知培训机构3个月内更换了两名老师。韩先生认为频繁换老师导致孩子学习效果不佳,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课程费用,但机构称按合同约定最多只能退2000元。韩先生认为机构退费条款十分不合理。佛山消委会了解情况后,发现合同中的退费条款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经反复调解,商家同意退还6000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记者走访发现,除了收款不退,预付式消费中的格式条款还包括过期作废、限制转卡、丢卡不补等,侵犯消费者权益。

  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特约新闻评议员、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主任蔺存宝律师指出,如果商家约定预付式消费充值后丢卡不退、过期不用不退等不合理加重消费者义务的条款,则可能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若是商家恶意逃避退费或是“职业闭店”等行为,也会侵犯消费者财产上的安全保障权等。

  

  解读 多种不公平条款属无效

  

  蔺存宝表示,《解释》主要是针对与群众息息相关的如教培、餐饮零售、健身美容理发等这些行业领域中常见的格式条款、退费行为等容易发生纠纷的问题作的明细化规定,其中进一步明确了预付式消费合同中关于限制消费者权利、对消费者不公平的几种“霸王条款”情形为无效条款。

  在预付式消费关系中,蔺存宝认为本次最高院所发布的《解释》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商家应着力提高自身经营素质,建立保证金备用金制度;作为消费者,要加强自身的甄别能力与维权意识,让欺诈式预付消费无所遁形;政府层面应当强化监督,探索政府与商家或支付平台等推出一系列预付式消费信用平台,可参考借鉴运营相对完善的网络交易平台的做法,保障消费者资金安全。

  据了解,佛山当前正积极采取集体诉讼等方式,提高预付式消费的投诉解决率。截至目前,佛山消委会先后开展教育培训、美容等多个领域的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案件,涉及消费者多达323名,诉前调解及法院判决返还金额约119.89万元。下阶段,佛山消委会将全面总结预付式消费集体诉讼工作成效,探索更加便捷、高效、节约诉讼资源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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