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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在建工程还投标 扣罚50万投标保证金

  案件介绍:

  2020年9月,广州市某水利建设公司参与三水某工程投标,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有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其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在建工程担任项目负责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经三水区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后认定投诉成立,取消其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此外,招标人认为广州市某水利建设公司项目负责人已有在建工程,违反招标文件及所附《诚信投标承诺书》约定,于2022年3月通过法院提起诉讼,扣罚其投标保证金50万元并上缴国库。

  

  法律法规:  

  本案的焦点在于项目负责人的有效确认、投标有效期以及诚信承诺函的有效性问题。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办法》(粤建市〔2009〕8号)第九条规定,只有在重病、死亡等七种情况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更换项目负责人。

  其次,《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重要的法律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依据,也是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目标合同之外,《诚信投标承诺书》是另行单独构成的明确要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内提出”。

  

  典型意义: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投标人提供的一切资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招标文件》是为确保建设工程顺利实施招标的合同,《诚信投标承诺书》是目标合同之外另行单独构成的明确要约,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顺利开展而额外设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公示期间,对投标保证金及相应内容的条款存在异议的可通过法定途径提起,否则视为与招标人形成合意,双方均应按照《招标文件》及其附件的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违反自己作出的承诺行为而被取消中标资格,导致招标人再次进行招标,增加了重新认定中标人的时间、组织等多项成本,因此投标人需承担被没收投标保证金等违约责任。

  “诚信”就是诚实守信。建设工程招投标把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投标人的不诚信行为将直接影响招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妨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最终损害的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以及政府管理部门的公信力。

  政府管理部门对失信主体将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实施市场禁入等措施,大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

  文字提供:三水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文字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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